财税实务:出口单证不全-进项税额可否抵扣-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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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证不全,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外贸企业出口的购进货物,由于出口单证不全需要视同内销征税,其进项税

额能否抵扣?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265号)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

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

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

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

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

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

,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

扣证明》。

 3.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

门进一步查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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