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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医院院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的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办好社会主义医院,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医院职代会在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医院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医院为中心开展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应当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五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代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医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以及医院教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否决医院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集体福利设施、职工住房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或任免的建议。

第八条:职代会的基本任务:

1、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职代会应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医院管理,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行使好民主管理权力。

2、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院长在医疗工作中的管理权威。职代会应积极参与医院管理中的重大决策,为医院发展献计献策,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医疗护理工作,服从行政统一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3、监督行政领导。职代会应监督和协助院领导,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主官主义、形式主义、个人主义和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

4、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职代会应充分发挥职工自我教育的作用,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断加强职工队伍素质建设。

第九条:院领导要积极支持职代会工作,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供方便,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策,保证职代会基本职权的实现。

第十条:职代会与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发生分歧时,可提请职代会复议或经民主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报告院党委、主管机关或上级工会协调处理。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应由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工人、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其中中层干部和院领导干部的代表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10%。职工代表的人数一般占职工总数的5%—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相应的比例。根据职代会的议题和需要可邀请医院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列席或特邀一些退离职工参加。列席和特邀代表在职代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代表的产生应在群众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职工代表院内调动的保留代表资格;调离医院或离退休即自行失去代表资格,由此造成的缺额单位需增补代表时,可以征得工会委员会同意后,按民主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无故不参加职代会活动,严重失职,违反院规院纪,受到院内处罚或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其他原因(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1年内累计超过半年、脱产学习1年以上等),不得履行代表职责时,由本届职代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代表条件

1、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2、有一定的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3、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感;

4、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七条: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检查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对医院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3、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4、因参加职代会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享受正常出勤的待遇。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科学管理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接受职工监督,做好职工工作。

3、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4、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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