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民法笔记:债的概括承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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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2017司考民法笔记:债的概括承受

2017司考民法笔记:债的概括承受。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合同法第88、90条对上述两种情形分别做了规定,即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2、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其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内容:

(1)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2)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

(3)根据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3、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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