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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开展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工作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十一批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

单位:

根据《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符合《办法》中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

心基本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认定工作安排

(一)申请认定企业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要求于3月31日

前向当地经贸主管部门上报《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和《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等相关材料。

(二)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

材料按《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于4

月20日前将申请认定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经贸委。其中经

济强县(市、区)申请认定企业材料须经各市经贸委(经委)备

案确认后上报。

(三)省经贸委委托专家按评价标准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评

价和实地抽查后,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杭州海

关公布认定结果。

三、具体要求及事项

(一)各申请认定企业按《办法》要求填写《浙江省省级企

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办法》

要求对申请认定企业认真进行初审,推选出示范作用好、创新能

力强、创新成果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侯选单位。

(三)为进一步突出重点,对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

推荐名额实行限额管理,各市推荐名额原则不超过5家,经济强

县(市、区)不超过2家。

(四)为做好行业(区域)技术中心的确认和认定工作,请

各地将要求确认和认定的行业(区域)技术中心在行文中予以标

注。

(五)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并

附本地企业技术中心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我委技装处,同

时报送电子文档一份(电子邮箱jszx6@或

jszx@。

(六)《办法》及申请认定的相关表格可从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

会网站(下载。请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

省级有关单位督促有关企业完成自查,并在5月31日前将所属企业《浙江

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自查表》及相关材料文字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

送我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电子版请发送到

jszx1@,请在电子版主题栏及文件名上注明企业名称。

2、聘请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部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抽查,专家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发文公布。

三、评价结果

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评价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分至60分(含60分)

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弄虚作假、慌报数据并经查实的;

3)不上报或逾期一个月以上上报评价材料的。

四、指标解释

1、技术创新体系:根据经营规模、创新活动的特点,大型企业的技术

创新体系应当包括多层次的技术创新组织系统、健全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

系统和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系统。

2、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

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关于技术开发

经费的核算范围,下列技术开发活动的支出可以统计为技术开发经费支出

额: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

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

旧,与新产品的试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

研试制的费用。

3、职工收入:指职工的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项目提成等各

项收入的总和。

4、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从事技术开发活动的实际

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以上的技术开发人员。

5、专家:指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

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6、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指与以前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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