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契税的税收优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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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税收优惠

一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

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

房,免征契税。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

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

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自2008年11

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

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

免。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免征契税。经外交部确认,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

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

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殊规定企业公司制改

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

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

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

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

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

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

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

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

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

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为进一步支持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规定如下:(1)

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

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

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2)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

控股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规定的范围。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

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

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

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房屋附属设施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

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

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

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

税。其他情形(1)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

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

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3)企

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

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

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

征收契税。(4)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

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5)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不征收契税。(6)自2011年09月0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

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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