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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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de)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de)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de)部门对开采煤层(de)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de)依据.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de)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de)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de)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

第七条煤矿编制(de)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de)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de),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条煤矿必须建立顶板监测、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第十一条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相关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章掘进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掘进巷道作业规程编制前,地质部门应提供经矿总工程师批准(de)地质说明书,说明煤层赋存状况、顶底板岩性以及影响巷道施工(de)地质构造、应力情况,上下层对照关系及四周开采情况,水、火、瓦斯、煤尘等情况.

第十三条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会审.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地质条件、巷道断面和形状、运输及通风要求、服务年限等合理选择.施工巷道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难以确保安全施工时,要停止掘进,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重新确定支护形式并编制相应设计,必要时应由有资质(de)单位进行支护专项设计,根据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后,再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巷道开口、分岔、拐弯段、三角区及贯通处应避开构造及应力集中区,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第十五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且实行单头作业,保持停掘工作面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贯通时,必须由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支护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其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de)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强度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de)支护材料.

第十七条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禁止超循环作业.

第十八条新掘巷道及硐室,应优先选择锚网(喷)支护.当存在围岩破碎、过断层、陷落柱等锚网(喷)支护不能发挥正常支护效用(de)地段,可采用其它支护形式.

第十九条架棚巷道(de)支架与顶帮之间(de)空隙必须塞紧背实;砌碹巷道(de)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填密实.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过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第二十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可靠有效(de)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de)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de)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巷道永久支护严禁采用木棚或木支柱支护,特殊区段在锚网支护基础上,可采用木棚或木支柱临时补强支护.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de)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在松软(de)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针对性(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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