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责任形态是什么?【热门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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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责任形态是什么?【热门下载】

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责任形态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在医疗损害责任中所表现出来的形态,可能大家都不太了解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形态都包括什么,那么下面,问您整理解答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问题。

一、医疗损害责任概述概念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

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中,我国借鉴了法国侵权法关于医疗科学过错和医疗伦理过错的分类方法。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类型。

三、医疗侵权责任的一般责任形态

1、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非事故性医疗损害。从司法实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医疗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受害人因医方存在一般性过失而受到一般性损害,例如,受害人损害程度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此类情况在实践中所占比例较高。

(2)医疗过程中的故意行为。医疗事故的显著特征是医方存在重大过失,而医疗过程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而构成故意侵权行为,医疗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3)误诊。基于医学水平或疾病早期症状未显示或时间紧急,或患者不配合、隐瞒病情等原因,从而促使医生作出错误诊断或延误诊断。错误诊断又分为完全误诊和部分误诊两种情形。

(4)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一些医疗机构为了经济利益,招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执业医师工作,或者把一些科室承包给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营,从而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器械等医用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虽然不是基于医务人员的行为,但患者可以依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主张向医疗机构索赔。

4、医疗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基于医疗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医疗单位作为经营者,有义务给患者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因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其人身安全应由医疗机构负责,如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他人非法侵害的,例如在住院期间遭到不明身份人的抢夺、抢劫,或医疗设施不完善或缺损给患者及亲属造成损害的,医疗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内容介绍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告诉大家什么情况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然后相继介绍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最后介绍了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责任形态所包含的内容,为大家详细的普及了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问题。希望大家能在出了事故以后,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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