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回顾:损害的对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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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回顾:损害的对象

损害的对象

所谓损害,就是国家机关违背对公民、法人所承担的义务而使其受到不利的结果。因此,国家能否赔偿这种损害,首先应确定损害者的利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对受害人是否承担特定的义务。因为遭受损害的对象是法律特定保护的,所以国家必须对这种损害负责。国家颁布法律,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如果它所造成的损害是普遍的,但法律又未加以特别保护,那么国家就不负赔偿责任。一个人能否成为损害赔偿的对象,关键在于行政机关所负的职责是否为了直接保护他的利益。例如,当盗贼正在行窃时,警察袖手旁观,那么警察就违反了他对财产所有人的职责,因为警察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力不仅是为了一般公众的利益而被授予的,同时也是为了某一个具体的个人的利益而被授予的。应当区分国家机关对受害人承担的特别义务和对公众承担的普遍义务。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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