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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医学装备更制度
为加强和标准医院医学装备治理,削减故障发生率,提高医疗效劳质量,制定制度。
一、设备科负责建立档全院贵重医学装备档案,记载机器的购进时间、启用时间、故障及修理保养状况,为该设备的更积存资料依据。
二、医学装备更年限可依据其性能、质量、使用状况来确定。我院医学装备暂定更年限为:电子仪器及光学仪器类为5-8年,医用电器及机械类为8-10年,放射性设备及其它耐用设备为8-10年。
三、可申请更设备范围:
已到达或超过规定年限且无修复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构造陈旧、性能落后、严峻丧失精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严峻影响医疗安全、连续使用将会引起危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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