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装备更新、报废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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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医学装备更制度

为加强和标准医院医学装备治理,削减故障发生率,提高医疗效劳质量,制定制度。

一、设备科负责建立档全院贵重医学装备档案,记载机器的购进时间、启用时间、故障及修理保养状况,为该设备的更积存资料依据。

二、医学装备更年限可依据其性能、质量、使用状况来确定。我院医学装备暂定更年限为:电子仪器及光学仪器类为5-8年,医用电器及机械类为8-10年,放射性设备及其它耐用设备为8-10年。

三、可申请更设备范围:

已到达或超过规定年限且无修复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构造陈旧、性能落后、严峻丧失精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严峻影响医疗安全、连续使用将会引起危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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