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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

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小颖: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

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

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

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

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以上选自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58号文对于上述可选择简易计税的第(2)种情况中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

预制构件的,相当于一件产品的最主要部分所用的最主要原材料不是自己采购的,

哪来进项抵扣?文件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

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小颖:

 原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

 58号文: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是适用36

号文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

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

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

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

变更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

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

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

征率为3%.

 小颖:

 1、预缴公式:应预缴税款=(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divide;(1+税率11%/

征收率3%)x预征率,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无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在预缴

时都可扣除,一般计税预征率2%,简易计税预征率3%。

 2、预缴地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6号文附件2)规

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

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

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入库,这种状况在11号公告(相

关链接: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及解读)时已发生改变,即纳税人在同一地

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预缴,58号文对这

一问题又进行了明确。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

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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