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重点解读.pptxVIP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重点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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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人:XXX汇报时间:2024.07《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重点解读

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系统性规范的空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52条。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及复核申诉的程序总则壹贰叁肆目录

总则01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条例》第1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一)立法目的

《条例》第2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适用范围

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二)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二)适用范围

《条例》第3条、第4条、第6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等。(三)基本原则

此外,《条例》第6条强调了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三)基本原则

《条例》第4条、第5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四)职责分工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02

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10条。《条例》第7条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一)处分的种类

《条例》第8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二)处分的期间

(二)处分的期间

《条例》第9条规定了并罚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三)并罚原则

(三)并罚原则

《条例》第10条明确了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法律后果,即“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四)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

(四)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

根据《条例》第11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分)或减轻(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给予处分:(五)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五)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条例》第12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情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六)不予处分的情形

(六)不予处分的情形

根据《条例》第13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给予处分:(七)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处分期的后果,具体如下:0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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