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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建筑物报废土地使用权处理
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往往低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预计
使用年限,如企业所征用土地的使用期限是50年,而房屋、建筑
物的折旧年限仅20年,则在房屋、建筑物折旧完毕并报废后,其
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随房屋、建筑物提前摊入成本税前扣
除,还是按尚可使用年限保留相应的价值?由于建筑物折旧年限与
土地使用年限的差异带来的问题究竟如何处理?
财政部《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
〔2001〕43号,简称43号文)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
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
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
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
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
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
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
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在日常实务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已满且已
提足折旧,但仍在正常使用,而土地使用权没有到期。对于这种情
形,笔者认为,虽然会计制度和税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但不管是以
房屋、建筑物计提折旧还是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其计入税前
扣除的金额是相等的,即均是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所以,对已提
足折旧但仍在继续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应该将原预计的残值继续
挂账,并按照土地使用权摊余的价值继续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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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也有可能出现与上述情况恰恰相反的情形。在房屋、建
筑物还没有折旧完毕以前,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已到,在此情形下,
笔者认为应该提前向国有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得到许可后补
缴土地出让金以延续土地使用期限,在获得继续使用土地的批准
后,可将补缴的土地使用费补记入相关房屋、建筑物的成本,并在
新续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或计提折旧)。
但是,在日常会计实务中,许多企业往往在将土地成本一次性地
全部转入所建房屋或建筑物的成本后,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含土地
使用权的全部价值)全额计提折旧,忽略了土地使用权预计使用年
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从而多计提折旧,少实
现了利润,少缴了所得税。所以,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在将征用土
地使用权的成本转入房屋、建筑物并构成房屋、建筑物的实际成本
以后,应当考虑因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
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并按规定进行摊销或计提折
旧,以保证土地使用权相关会计核算的正确性。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
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
测、决策、管理等功能。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
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
(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而我们
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
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
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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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
专业能力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
在岗位上立足的。希望大家多多不断的补充自己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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