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 课件 2-1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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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

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发包人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是委托监理合同中工程监理人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的依据。发包人与工程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建筑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理合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服务性合同。

2)非承包性合同。首先,监理人不向委托人承包工程造价。其次,监理合同期限也不是一个包死的概念。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监理人不仅不对委托人承担赔偿工程延误损失的责任,而且有权要求委托人对相应展延合同期内的服务工作给予额外的酬金补偿。再者,对工作质量的缺陷,监理人不负直接责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是其他合同承包实施者的义务,监理人仅负责质量的控制和检验。

;3)非经营性合同。监理人接受委托,不是以经营性盈利为目的,他提供相应的服务后仅是获得酬金。监理人的预期利润包括在签订合同的酬金内,不允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从委托人或被监理人处获得经营性盈利。

4)合同内包括有授权内容。;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政管理总局于2012年3月27日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2002),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同时废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范本由“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三个文件组成。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包括以下文件: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1)委托人的权利

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2)委托人的义务

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6)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合同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2)委托人的义务

7)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①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购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②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9)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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