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亏损弥补的涉税注意事项.pdf

会计实务:企业亏损弥补的涉税注意事项.pdf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企业亏损弥补的涉税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

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本文重点讲解企业弥补亏损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

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例1.某居民企业(下同)境外有一个营业机构,2009年境外应税所得为100

万元,境内亏损50万元;2010年境外亏损100万元,境内盈利150万元(不考

虑其他事项,下同)。

 企业2009年境外应税所得100万元可弥补境内亏损50万元;2010年境内盈

利150万元不得抵减境外亏损100万元。

 二、境外亏损弥补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5号)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

(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三、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项目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

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

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例2.某企业2010年应取得免税收入50万元,当期符合减免条件的技术转让

所得项目亏损3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亏损10万元。

 该企业2010年减免所得项目亏损30万元可用免税收入弥补,但剩余的20万

元免税收入不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用应

税所得弥补。

 例3.假设上例中技术转让所得项目亏损3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为50万元。

 企业的应税项目所得也不得用于弥补减、免征所得项目亏损,因此,企业应税

所得50万元应按规定计算纳税,而技术转让所得形成的亏损30万元,只能用以

后年度减免收入或所得额来弥补。

 四、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

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

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4.某企业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可弥补亏损

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1年对其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100万元。

 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50=50(万元),可弥补亏损30万元,应纳

税所得额为50-30=20(万元)。

 注意:新老政策规定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不用于弥补以前年

度的亏损。

 五、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

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例5.某企业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20万元,当年发生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用支出100万元,残疾人工资支出60万元。

 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100×50%-60×100%=-130(万元)。

 注意:新老政策规定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

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

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行-第17行-第

18行+第19行-第20行的余额为负数。

 六、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文档评论(0)

136****612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