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建设施工项目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管理办法(2015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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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建设施工项目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管理办法

(2015版)

1目的

建筑起重机械作为特种设备,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近几年,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建筑起重机械的数量和地区分布上都有较大变化,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造成直接威胁。为了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管控力度,履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赋予施工总包单位的管理职责,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验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项目。

3定义

3.1建筑起重机械:施工项目上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井架及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桩工机械等;

3.2验收:根据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对实施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管理活动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确认的活动。

3.3使用年限

3.3.1塔式起重机

3.3.1.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

3.3.1.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

3.3.1.3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3.3.2施工升降机

3.3.2.1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

3.3.2.2SS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

3.3.3井架及物料提升机

JJ型井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不含5年),搭设高度不得超过30米。

4、编制依据

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4.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4.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2014〕755号

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4.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

5管理职责

5.1公司项目管理中心是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负责;

5.2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应掌握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跟踪、检查、督促项目部按照制度实施验收程序,完善管理,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负责。

5.3项目部是本项目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的执行部门,组织实施对本项目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的验收工作,收集、整理验收资料,办理使用登记,领取公司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牌,对本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负责。

6验收过程

6.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由安装单位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后由项目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由项目部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6.2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参加上海地区项目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的验收工作,在使用验收记录中总包单位意见一栏签署验收意见;资料报项管中心备案、抽查。

6.3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参加上海地区项目部其他种类建筑起重机械的验收工作和外地项目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验收工作,在使用验收记录中总包单位意见一栏签署验收意见;资料报二级单位备案。

6.4办理验收合格牌

6.4.1上海地区项目部凭检测报告、隐患整改回复单;检测合格证;使用验收记录表;塔式起重机管理责任会签单到项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领取验收合格牌;

6.4.2外地项目参照公司验收合格牌样式,属地制作,标识。检测报告、隐患整改回复单;检测合格证、使用验收记录表报分公司留档备案。

7验收内容

7.1合同

7.1.1租赁合同附安全生产协议,要求租赁合同中明确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责任单位;如果委托第三方维修、保养的,应有委托维保协议

7.1.2租赁单位具备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租赁确认书;

7.1.3租赁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

7.1.4安拆合同附安全生产协议

7.1.5安拆单位具备与所安拆建筑起重机械相对应的建筑业资质;

7.1.6安拆单位持有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7.1.7安拆单位具备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

7.2设备资料

7.2.1设备生产单位制造许可证及监督制造证;

7.2.2设备出厂合格证,非标基础及附着的出厂合格证;

7.2.3设备使用说明书;

7.2.4设备产权备案证明、IC卡和产权备案标志牌;

7.2.5出租前,租赁公司设备自检合格证明;

7.2.6

7.2.6

7.2.6

7.2.6

7.2.6

7.2.6.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7.2.6.6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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