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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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关于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需同时满足5个条件: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

没有对已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相关已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2017年修订时,将主

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确认收入改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

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根

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

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

入,

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规定了不同销售方式下的

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比如: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

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

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会计核算上一般作为预收账款,

只有当开发产品完工后,才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另外《办

法》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

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

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

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

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上规定

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核算上不一致,存在税会差异

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整。

二、关于账面成本、动态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各个企业财

务管理体制不一样,或者财务部门和成本部门信息沟通不

畅,可能会造成账面成本小于动态成本。企业需要对照付款

记录,逐笔核实实际发生的动态成本,如果有漏项补录到账

面成本。根据

〈〈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允许预提相关成本费用。一

是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

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

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是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

预提建造费用。三是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父的报批报建费

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账面成本预提成本费用

后,汇算清缴时需要关注税法允许扣除的预提成本费用,剔

除税法不允许扣除的预提部分,将账面成本调整为计税成本。

三、关于计税土地成本的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

算销售额。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

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

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

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

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

“工程施工”等科目。汇算清缴时,由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确认和增值税收入确认会存在一定差异,需要关注土地成本

中抵减销项税额的部分,减少开发产品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

按照结转销售面积计算扣除。

四、“限地价、竞配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近年来,“限地价、竞配建(即:参与现场竞价

的竞买人报价超出最高限制地价后,转为竞配建租赁住房比

例,投报配建比例最高者为竞得人)的土地供给模式比较普

遍,将正常招拍挂的大部分土地溢价从现金转换成实物,表

面上限制了土地成交最高价,但扣除配建房后,可售部分的

实际楼面地价不仅没有降低,还引发了涉税风险。对“限地

价、竞配建”模式涉税处理,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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