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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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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00五年十二月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

学质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

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

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

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

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

准者,报研究生部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

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学年开学

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

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确认学籍。研

究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持本人研究生证及缴费凭证交所在学院加盖注册印章。

3、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

暂缓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学研究、

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等,严格遵守有关考核的规定。具体考核要

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

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

业。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学习或需暂停学业的,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但

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停学)不超过6年。

第八条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

休学时间从研究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疗养时间6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条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批准,可继续休学

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研究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

医院证明等材料),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导师、

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十二条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

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停学1年。

第十五条研究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受单位,并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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