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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建设标准

监狱建设标准

(2002年12月3日经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发

布,2003年2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

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

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监狱建设的项目决策及

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

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监狱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监狱建设。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

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和改造罪犯

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

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

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新建监狱建

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

建的监狱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六条本标准确定的参数是监狱建设的下

限值,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按本标准参数

提高30%作为上限。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罪犯人数,划分为

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罪犯人数在

1000-5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罪犯人数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监狱1000-2000人;

2、中型监狱2001-3000人;

3、大型监狱3001-5000人。

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

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部分包括:罪犯用

房、干警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学习用房、禁闭

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和医务室、

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

其他服务用房等。

监舍楼包括寝室、盥洗室、厕所、物品储藏

室、心理咨询室等;学习用房包括图书阅览用房、

教学用房等;文体活动用房包括文体活动室、礼

堂等;其他服务用房包括理发室、浴室、晾衣房

等。

2、干警用房包括:干警办公用房、公共用房、

特殊业务用房、干警管理用房、干警备勤用房、

干警学习及训练用房。

干警办公用房包括监狱领导及职能部门办公

室;公共用房包括会议室、干警文体活动室、干

警食堂、干警浴室、干警医务所、老干部活动室

等;特殊业务用房包括警械装备库、总监控室、

电化教育室、罪犯档案室、计算机室、暗室、器

材存放室、检察院驻办公室等;干警管理用房包

括监区、分监区干警值班室(监控室)、分监区

教育谈话室、分监区干警办公室及干警卫生间

等。

2、在平面布置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

种功能分区的位置和间距。

3、在各功能分区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

各种用房的位置;用房的布置应符合联系方便、

互不干扰和保障安全的原则。新建监狱罪犯生

活、劳动改造用房距围墙不宜小于10m。

4、监狱监区内应设罪犯体训场,监区外应设

干警、武警体训场和停车场。

第十九条监狱内各建筑之间及狱内建筑与

狱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

防、日照、通风、防噪音和卫生防护等有关标准

的规定。

第二十条监狱的标志应醒目、统一,标志

上宜有警徽及监狱名称的中文字样;在有少数民

族文字规定的地区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监狱内的道路应使各功能分区

联系畅通、安全;应有利于各功能分区用地的划

分和有机联系,结合监狱的特点,选择安全、便

捷、经济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新建监狱绿地率不宜小于20%,

扩建和改建监狱绿地率不宜小于15%。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监狱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监狱

建设规模、城市规划和监狱使用功能的要求合理

确定。

第二十四条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不含

武警用房),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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