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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泊位运营管理方案

停车泊位运营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

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蒙自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蒙自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停车泊

位的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仅供车辆按规定临时停放。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建设、维护及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

订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机

动车道路停放监督管理。市财政、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本办法。

第六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市城市总体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区域停车需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设置条件和道路路况等,经实地踏勘论证后制订。市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可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的变化或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需求量的变化,会

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调整或修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

置规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私划、占用城市道路

停车泊位。

第七条下列城市道路可以设置停车泊位:

(一)在停车需求量大,但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对交通影响不

大的道路,可以设置停车泊位;

(二)人行道与建筑退让红线的公共部分,在不影响行人、非机

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停车泊位;

(三)在居民住宅区、宾馆、饭店、商场等场所周边停车需求量

较大且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区域,在确保道路畅通和行人、非

机动车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交通实际状况设置停车泊位;

(四)在景点、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停车需求量较大

的区域,在对交通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尽可能设置停车泊位;

(五)停车场(库)周边道路一般不再设置停车泊位,但公共停

车场(库)本身泊位已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或该区域停车矛盾突出的,

可以在一定范围的道路内设置停车泊位。

第八条以下路段原则上不得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或主要的次干道;

(二)车行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三)人行道、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以及设有人行道护栏(绿

篱)的路段;

(四)距公共汽车站、急救站、消防栓等公共设施30米以内路段;

(五)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

环岛、高架桥、立交桥、引桥、匝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

段;

(六)各级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信等重要部位和单位门前及

其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

(七)单位院内和住宅小区内的消防通道;

(八)其他不宜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

第九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标志与标线由经营单位按照城市道

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图纸样式设置、漆

划、调整和维护。

第十条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设置一定数量的公交车、

出租车等公共车专用停车泊位。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内部停车

场在节假日和公休日免费或有偿对外开放。

第十一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应当在按规定设置

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不得在停车泊位以外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

因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需要在停车泊位以外占用道路临时停车的,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

者卸载货物完毕后,应立即驶离。非机动车严禁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

停放。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部

门依法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所得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

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

第十四条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

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免收停车费。

第十五条开展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及其设

施设备的投资、收费、管理及服务的经营单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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