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实务 专题讲座及历年试题解析 162-364_101-15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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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务专题讲座及历年试题解析

2024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对比文件3中“挡片”的结构、作用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相同。对比文件3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与对比文件2结合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

文件3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3的有益效果为通过在盖体上设有能盖住拉链的挡片,减少了箱本体内、外空气的对流,延

长箱内物品的冷藏时间,具有进步。

综上,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方提出的该项无效宣告理由不

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1)关于权利要求4相对对比文件1、2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由于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不构成现有技术,不能和公知常识或者和其他对比文件结合

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因此,对方提出的该项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4相对对比文件2、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价涉案专

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与涉案专利相同,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最为接近,是最

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便携式冷藏箱,其说明书第[0004]段、图1具体公开了冷藏箱包括箱本体1和盖体2,盖体2设于箱本体1的上方。箱本体1内形成放置被冷藏物品的容纳空间,容纳空间的上部具有用于取、放物品的开口。在容纳空间内固定设置若干个装有蓄冷剂的密封的蓄冷剂包,以便长时间为冷

藏箱内放置的例如饮料、食物等物品降温。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所述箱本体(1)包括防水外层(3)、保温中间层

(4)及防水内层(5)”,以及“所述保温中间层(4)为泡沫材料”。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冷藏箱的保温

性能。

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3]段及图1中公开了桶本体1和盖体2由外向内依序设有防水尼龙面料层、硬质材料层、保温层及防水尼龙面料层。保温层可以采用泡沫材料。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4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提高冷藏箱的保温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3结合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4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对方提出的该项无效宣告理由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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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练习五无效答复完整案例A卷(2012年专利代理实务真题改编)

5.关于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

首先,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特征“拉链”只有部件名称,并未限定拉链的设置位置及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其次,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未出现“拉链”这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缺乏引用基础;因此,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方提出的该项无效宣告理由

成立:

6.关于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保温中间层(4)为泡沫材料”,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3]段公开了保温层可以采用泡沫材料,由此泡沫材料作为保温层是现有技术,权利要求4是将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对方提出的该

项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一、修改建议

虽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并没有提及原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问题,但是权利要求2还存在相对于对比

文件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具体原因如下:

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与涉案专利相同,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解决的技术问题最为接近,是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便携式冷藏箱,其说明书第[0004]段、图1具体公开了冷藏箱包括箱本体1和盖体2,盖体2设于箱本体1的上方。箱本体1内形成放置被冷藏物品的容纳空间,容纳空间的上部具有用于取、放物品的开口。在容纳空间内固定设置若干个装有蓄冷剂的密封的蓄冷剂包,以便长时间为冷

藏箱内放置的例如饮料、食物等物品降温。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所述箱本体(1)包括防水外层(3)、保温中间层

(4)及防水内层(5)”,以及“所述箱本体(1)和所述盖体(2)的连接处设置有拉链(7)”。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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