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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心章程

调解中心是独立第三方的商事调解机构,那么,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

调解中心,供大家阅读参考。

调解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调解服

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鼓励民众利用调解解决纠纷,促进行业自治及社会

和谐。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

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7

层707-708室。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和本单位财务会计;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80万元;出资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金额:8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调解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提供与调解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开展与调解相关的研究、培训及宣传推广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1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

构。

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

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制定和修改调解规则、调解案件收费;

(十二)决定有关调解员的聘任事宜;

(十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规定应该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

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1/3

(二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必要时可以另设副理事长1-2名。理

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

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等一并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电

视、电话、网络会议等。未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就会议议题发表的书面,

应记入理事会会议记录,其就理事会重大决策事

项所做的赞成及反对意见与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连续两年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视为主动辞去理

事会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

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

作。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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