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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通俗理解和要点解读
1、食品名称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标示反应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
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
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一看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
当通过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能够获得产品的配料信息及其真实属
性,却不会是消费者误解时,可以不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真实属
性的专供名称,如“榛仁巧克力”,该名称可以体现配料和产品
属性,不需要再在该名称附件标示“巧克力制品”。当从预包装
食品名称本身无法获得产品真实属性,只有看到实物才能判断,
而实物有难以看到时,应在该名称附近同时标示其真实属性的专
用名称。
食品名称中关于风味的描述应根据其组分中的特定原料或其生产
的特定工艺真实描述,如草莓风味可以通过添加草莓粉或食用香
精来实现。当产品风味来自所使用的香精是,不应直接使用该配
料的名称来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产
品名称不应命名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为“草莓味冰淇淋”。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
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名称;在没有标准
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
名称或通俗名称,如采用广泛使用,通俗易懂的名称“三明治”。
如果一类食品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俗称的分类方式,命名时可参
考食品分类名称。为了使消费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实属性,应尽量
标示详细名称;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
使用分类中最低一级或详细名称。例如,“薄荷糖”是一种常见
的食品名称,已经体现了其真实性味糖果,标示时,既可以使用
“薄荷糖”,也可以使用分类中的相应的名称“硬质糖果”等。
标示商品名称如果是“创新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
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标示名称
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放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使用的商
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
所标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
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
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
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
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2、配料表
(1)配料表的引导词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
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
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或“配料表”,并
按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
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2)配料的名称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
当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名称也应符合食品名称的要
求,食品添加剂应标识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配料表中配料的标
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
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3)配料的顺序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
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复合配料的标注方式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
(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表示复合配料的名称,
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
标准,并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
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
剂,若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
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
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如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
准,或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
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
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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