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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实施细则4篇

【第1篇】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

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

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

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

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

共娱乐场所;

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

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

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

旱冰场、射

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

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

院等人员密集场

所。

第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

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

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

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

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

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

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

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

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

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

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

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

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

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

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

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

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

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

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

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

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

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

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

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

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经营使

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

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

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

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

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

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

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

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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