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经营管理实施细则4篇
【第1篇】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
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
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
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
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
共娱乐场所;
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
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
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
旱冰场、射
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
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
院等人员密集场
所。
第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
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
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
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
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
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
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
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
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
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
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
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
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
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
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
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
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
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
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
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
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
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
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
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
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经营使
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
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
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
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
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
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
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
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