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实务)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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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实务)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论述题

论述题

1.甲公司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冷藏箱”,申请号为

201020123456.7。某请求人针对该专利于2012年10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提交的证据为对比文件1至3。

甲公司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有关事务,委托权限包括代为

修改权利要求书。该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指派应试者作为代理人,要求应试

者:1.具体分析和说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各项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认为

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可以简要回答;认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的,详细说明事

实和依据;认为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使得相应理由不成立的,提出修改建议并

简要说明理由。2.撰写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正确答案:(一)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各项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的具体

分析1.权利要求1~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

性、创造性(1)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2010年1月25日,公开日为

2010年12月9日,委托人甲公司的被提出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

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2月23日,因此对比文件1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

专利申请,能够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已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完全披露,并且其与本权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

术问题和取得技术效果也完全相同,所以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

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该项无效宣告理由成立。(2)

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比本专利申请在先、公开在后,因此只能用于评价本专利

的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新颖性的评判

只能采取单独对比原则,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

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

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

对比。因此,不能将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起来评价新颖性。再由于本专利

权利要求2中的“拉链”是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件”的下位概念,而一般(上

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因此两者技术方案构成了实质的区别。所以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

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该项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3)权利要求3首先,对比文

件2、3的公开日分别为2009年12月1日、2008年12月22日,均早于本申请

的申请日,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与对比文

件2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是“在所述盖体(2)上设有能

盖住所述拉链(7)的挡片(8)”。对比文件3中虽然公开了“在盖体2的边缘处固定

设置有挡片4”的技术特征,但是两者的结构和位置关系均具有区别。本专利的

档片是沿所述拉链设置、并能遮盖住拉链,对比文件3的档片只需设置在盖体边

缘、方便手握即可。本发明的“档片”必须能够“盖住所述拉链”,目的是“以

减少箱本体内、外空气的对流,延长箱内物品的冷藏时间”,而对比文件3中的

“档片”是为了方便“人们可以通过手握挡片4将盖体2向上提起”。因此,两

个“档片”的结构不同,位置关系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完

全不同,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对比文件2和3而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3

的技术方案。进一步,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3的组合相

比,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实现了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

方案和对比文件2和3的组合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

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该项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4)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

1比本专利申请在先、公开在后,只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用于和其

他方案组合评价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

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冷藏桶的桶本体1内放置若

干个装有冰块的密封的冰块包”,并且“为了仅将冰块包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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