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国税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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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内容提要

一、2010年新颁布的有关所得税政策

二、汇算清缴X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

三、审批或备案事项的程序、时限和要求报

送资料

四、报表的填制

五、其他有关事项

六、税务机关审核时关注的重点及后续管理

一、2010年新颁布的有关所得税政策

二、汇算清缴X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

(一)汇算清缴X围

在2011年1月1日前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均要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B\C

算清缴工作。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外,即A

率)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

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

础上,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所有居民企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外即

\B\C率)企业所得税汇

A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

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

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时间要求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

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

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

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

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

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

(三)报送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

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

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

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

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

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

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

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

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

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

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以及上述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

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

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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