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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osition.(页眉可删)

关于减刑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在司法解释中,关于减刑的规定应当明确减刑、假释的性质是激

励罪犯改造;详细规定“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罪犯”的

减刑、假释工作;完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以及

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降低再犯罪率,将刑法的相关工作做到更

好。

一、关于减刑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据介绍,本次修改,在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

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

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1、明确减刑、假释的性质是激励罪犯改造

为了澄清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偏差并纠正一

些不正确做法,本次修改,在第一条中即规定“减刑、假释是激

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

能获得减刑、假释。

2、详细规定“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

假释工作

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

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

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规定》新增减刑起始时

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明确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减刑、假释

《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

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

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

“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3、完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

据介绍,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

短,特别是对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

问题,《规定》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

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

4、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降低再犯罪率

据介绍,实践证明,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改造效果更好,假

释罪犯再犯罪率更低。目前世界各国适用假释是一个普遍趋势。

夏道虎介绍说,考虑到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日益健全,扩大假

释适用的条件不断改善,新司法解释规定,对部分罪行较轻、符

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

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此外,新司法解释还解决了实践中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难点问

题。例如罪犯又犯新罪以及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发现漏罪后,

已经实际执行刑期、减去刑期的处理;减刑、假释裁定在再审案

件中的效力认定;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与减刑、假释关联等

难点问题,这次都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二、减刑的实质性条件

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

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

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

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

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

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

幅度的减刑。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犯罪人提出的减刑必须具备的

实体条件。只有符合这一条件,才能得以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

定,减刑只能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

罪分子。这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性要件。之所以称其为实质性要件

是由我国减刑的宗旨和目的而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适用减刑的

目的旨在通过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

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犯

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是否减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标志在于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因此,我国刑法才把犯罪分子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作为

减刑的最根本的实质性要件。我国学者还有把这一条件称为主观

条件的,指出: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必须确有悔改或立

功表现,这是减刑的主观条件。从减刑制度的立法宗旨来看,减

刑本身旨在运用刑罚评价手段的权威力量,肯定罪犯的已有改造

成绩,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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