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十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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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十篇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篇1

为加强管理,确保业务用车有序进行,保障租赁车辆的合规合法

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租赁车辆按下列程序进行:事先以书面文件对本单位业

务发展、车辆使用、人员情况及对需求租赁车辆的车型、租赁费进行

说明和请示、附合同样本,填写《请示卡》,报经市分公司办公室收

文登记,经总经理室研究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租赁,并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签订必须合规合法。

二、租赁车辆租赁费和租期:小轿车租赁费年不得超过5万元,

租期不得超过3年;面包车租赁费年不得超过2.5万元,租期不得超过

2年。

三、其它相关费用:租赁车辆上户费、附加费、保险费、养路费、

审验费由出租方承担,保证公司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

四、租赁费:租赁费支出必须符合财税规定,提供合法的.手续,

在“租赁费”预算指标内列支。

五、未按本办法私自租用车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自20__年5月1日起执行。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

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

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

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

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

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

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

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

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

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

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

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

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

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

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

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

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

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

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

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

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

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

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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