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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我县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谈话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干部队伍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条谈话应遵循的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谈话坚持从实际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不随意夸大成绩,不刻意缩小问题,一分为二地看待干部的成绩和不足,明辨是非,鲜明地指出缺点和存在问题。

坦诚相见原则。谈话坚持开诚布公,推心置腹。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想法和意见,使其消除顾虑,敢于讲真话、心里话。

针对性原则。谈话坚持力戒空乏,针对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和方法,适时提醒、告诫、鼓励或批评教育,做到有的放矢,讲求效果。

第二章定期谈话

第四条定期谈话对象的范围包括各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县直各单位班子成员、以行业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定期谈话的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的情况。

(二)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特别是对重大问题的解决,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以及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的情况。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规定程序和标准推荐选拔任用干部,自觉带头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四)遵守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有关法规和纪律的情况。

(五)遵守中央、自治区和地区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执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情况。

(六)个人须向上级报告的其它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

第六条领导干部定期谈话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统一安排,制定年度谈话计划及方案。领导干部定期谈话,坚持一级抓一级,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干部定期谈话要求一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定期谈话的职责分工为:

(一)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由县委书记、县长、县委副书记和组织部长谈话。

(二)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由县委分管副书记、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和县政府分管领导谈话。

(三)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副科领导干部分别由组织部领导协同乡(镇)、单位主要领导谈话。

(四)各大口分管县领导也可委托主管部门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下属单位负责人谈话,谈话情况必须及时向大口分管县领导和组织部门报告。

(五)双重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配合。

第三章任前谈话

第八条任前谈话对象的范围指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九条任前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党的群众路线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党的民主集中制。

(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主要精神和有关规定。

(四)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有关法规和纪律。

(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从政的工作要求。

第十条任前谈话的职责分工为:

(一)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由县委书记、县长、县委副书记和组织部长谈话。

(二)县直各单位正副职、各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由县委分管副书记和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谈话。

第十一条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同时必须接受纪检机关的任前廉政专门谈话。廉政专门谈话由县纪检委负责进行。

第四章谈话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要求为:

(一)遵循坚持原则、题旨鲜明的基本要求。针对被谈话对象不同情况、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因时制宜,因势利导,力求取得实效。

(二)向任前谈话对象说明组织上的人事安排意图。教育引导被谈话对象从党的事业高度出发,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保持健康平和的心态和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以新岗位为新的起点,扎实工作,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三)向被谈话对象点明其缺点和不足。把组织考察中群众反映的优缺点反馈给干部本人,让其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长短。同时,向被谈话对象介绍其将任职单位的领导班子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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