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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船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性技术文件
CB*/Z110—87
船舶破舱浸水后的浮态及剩余稳性高度计算
1987-04-20发布
全国船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
1
全国船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性技术文件
CB*/Z110-87分类号:U11
船舶破舱浸水后的浮态代替:CB*/Z110—77
及剩余稳性高度计算
本指导性文件适用于一般运输船舶。
1名称及符号见表1。
表1
序号
名称
符号
单位
1
横剖面面积
A
m2
2
未经自由液面修正的初稳性高度
ho
m
3
经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性高度
h
m
4
自由液面对初稳性高度的修正值
Oh
m
5
水线面横向惯性矩
I,i
m4
6
横剖面面积对基线力矩
M
m3
7
复原力臂
l
m
8
船形稳性力臂
l
m
9
横倾力臂
L
m
10
横稳心半径
r
m
11
破舱长度
m
12
首吃水
T
m
13
尾吃水
T
m
14
破舱重心处吃水
Tez
m
15
横倾时破舱重心处吃水
T
m
16
舱内平均液面高
Z
m
17
横倾时液面在舷侧高度
Z
m
18
进水后舷侧液面高出zh之值
△Zφ
m
19
重心距基线高度
Zg
m
20
假定重心距基线高度
Z,
m
21
浮心距基线高度
Zb
m
22
横稳心距基线高度
Zm
m
23
重心至肿距离
Xg
m
24
浮心至肿距离
Xb
m
25
漂心至肿距离
Xf
m
26
重心至中纵剖面距离
Yg
m
27
排水体积
▽
m3
28
进水体积
V
m3
29
排水量
△
30
进水重量
0
t
全国船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987-04-20发布
CB*/Z110—87
破损的横向穿透及其对浸水范围的影响
破损的横向穿透及其对浸水范围的影响
夏季载重水线
或最深分舱载重水线
夏季载重水线
或最深分舱载重水线
夏季载重水线
或最深分舱载重水线
夏季载重水线
或最深分脸载重水线
夏季载重水线
或最深分舱载重水线
图1
·——横向破损深度为B/5
①对于客船:B为最深分舱载重线处或其下,由一舷肋骨外缘到另一舷肋骨外缘间的最大宽度。
破损深度由最深分舱载重水线平面上垂直于纵中剖面方向量取。
②对于货船:B为型宽,破损深度由夏季载重水线平面上垂直于纵中剖面方向量取。
CB/Z110—87
竖向范围:自基线向上,无限制。
如任何小于上述所指范围的破损会使倾斜或初稳性高度的损失更为严重,则在计算中应针对此种
破损情况作出假定。
对于主横舱壁的阶层和凹折,应采用一等效的平面舱壁来确定其分舱。
2.1.2在对称浸水情况下,当采用固定排水量法计算时,应至少有50mm的正值剩余稳性高度。
2.1.3在不对称浸水情况下,其总横倾角不得超过7°,但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同意,可允
许放宽由于不对称力矩而产生的较大横倾角,但在任何情况下,其最终横倾角不应超过15°。
2.1.4允许设置横贯浸水装置以校正大横倾角,但需计算平衡前的最大倾角,同时平衡所需时间应不超过15min。
2.1.5在任何情况下,船舶浸水的终了阶段不得淹没限界线。认为在浸水的某一中间阶段可能淹没限界线时,主管机关可要求作船舶安全所必需的研究与布置。
2.2货船基本要求:(对载重线规范中有抗沉性要求的A型船和要求减少干舷的B型船)。
2.2.1“A”型船舶,如船长在150m以上,且设计时考虑当载货达到夏季载重线时有空舱,则当
任一空舱浸水时,假定其渗透率为0.95,应能不沉,同时能保持在主管机关认可的平衡状态。其机舱
亦应作为浸水舱,但渗透率取0.85
2.2.2对船长超过100m的任何“B”型船舶,当要求减少按规定求得的干舷时,则当船舶装载至
其夏季载重线时,对于B-60型在任何单独的受损舱浸水以后,对于B-100型在任何两个前后相邻舱
浸水后,假定渗透率为0.95(不包括机舱),应仍能在满意的平衡条件下保持漂浮。船长超过150m的这两种船舶,机舱应作为进水舱,但渗透率取0.85。
2.2.3对“A”型船舶及要求减少干舷的“B”型船舶,浸水后应满足:
a.浸水以后,最后水线应在可能继续进水的任何开口的下缘以下。
b.由于不对称的浸水,最大的倾斜角应不超过15°,但如干舷甲板没有任何部份被淹没,则该横倾角可允许到17°。
c.在进水状态下的初稳性高度应为正值。
d.当假定进水舱之外的甲板任何部分被淹没时,或在任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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