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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出入口数目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2.2.4厂区面积大于5万米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5.7.4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出入口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3.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消防软管卷盘
8.6.4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泵及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等宜设消防软管卷盘,其保护半径宜为20m。
汽车装卸场位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2.7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SH3053-2002)
7.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及汽车装卸场,宜按品种分类,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5.5.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及汽车装卸场,宜按品种分类,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0.2双重电源duplicatesupply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3.0.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7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防火堤、隔堤、围堰
《烧碱装置安全设计规范》(征求意见)
12.1.8酸碱储罐周围应设置围堰,围堰高度应不低于300mm.围堰及内侧地面应做防腐;
6.2.8液氯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地上液氯储罐的地坪应低于周围地面0.3~0.5m,或在储罐周围做高出地坪0.3~0.5m的围堰;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2.7.8在有毒液体容易泄漏的场所,应用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并设围堰。
4.4.8装置内的酸区地面应设围堰,酸区废水应排至碱中和池,碱中和池应设高液位报警。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6.0.10立式油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4隔堤内沸溢性油品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5非沸溢性的丙B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6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0.2~0.3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6.2.12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2.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6.2.16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1.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2.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6.2.17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3.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3.2.8防火堤内的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堤内应设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装置。
3.3.6防火堤、防护墙内的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储存酸、碱等腐蚀介质的储罐组内的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
3.3.7储罐组内应设置集水设施,并设置可控开闭的排水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含油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2.5.7条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
3.1.2设计压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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