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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制度1
1、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
康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与评价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
康检查的卫生机构承担,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3、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
检查,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执行。
4、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由当地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
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5、对将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作业。
6、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在取得结果后应及时通知员工个人,员
工个人应签字确认。在通知检查结果过程中应保护员工隐私。
7、在职业检查中如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
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
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根据体检部门的建议,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
察。
8、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即将离岗的职工应进行离岗职业
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
签订的劳动合同。
9、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立即进行职业
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应根据职
业病诊断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检查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应按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
10、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应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职业健康检查表》作为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资料由企业职业健
康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检查制度2
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
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
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
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
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
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
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
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
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
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
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
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
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
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
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
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
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
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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