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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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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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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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TEXT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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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合作原则、基本要求、合作程序、经办规范、管理培训、安全要求、监督评价及退出机制。

本文件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合作机构开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合作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27769-2011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

LD/T91-2013社会保险视觉识别系统

GB/T31599-2015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LD/T02-2020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合作机构Partnerorganizations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确定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商业保险公司、企业等。

合作网点Partneroutlets

合作机构具体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营业网点和便民服务点。

社会保险业务Socialinsurancebusiness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卡等业务的统称。

合作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便捷利民、安全规范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合作双方根据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开展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工作职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平等自愿是指合作双方本着共赢的原则,有意愿向群众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合作。

——便捷利民是指合作双方选择网点时应充分考虑人口密度、距离远近和网点总体布局等要素,方便群众就近办理、快速办理。

——安全规范是指合作双方根据社会保险经办规定和程序及相关安全要求,规范社会保险经办行为,提供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险服务。

合作双方应按照统一基本要求、统一合作程序、统一经办规范、统一管理培训、统一安全要求、统一监督评价、统一退出机制的要求开展合作。

基本要求

场地要求

合作机构须具有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营业场所,具有规范的行业服务管理能力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设立的功能区应符合社会保险业务经办需要,导向性标志和功能性标志明显。同等条件下,具备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营业网点和便民服务点优势的合作机构优先考虑。

设施设备

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合作服务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配置计算机、高拍仪或扫描仪、社会保障卡读卡器和制卡机、打印机等。配置数量应满足业务经办需要。

合作服务区域标志、标牌的设计和设置应符合GB/T277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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