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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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人社部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新疆昌吉州社会保险管理局联合起草。浙江省台州市、江苏省昆山市、河南省开封市、洛阳市、平顶山市人社相关部门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原银行相关分行承担部分起草任务。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体系建设中的管理标准之一,计划号T-317。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构建基层治理新格局。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全体会议公报中再次强调:“政府作用要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为代表的民生领域政务服务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所急所需所盼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生实事,需要聚焦解决实际问题、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形成合力,切实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水平。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是对传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模式的创新和服务供给的补充,实践中极大提升了公共服务便利化,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是人社领域改革创新重大亮点。2021年,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借助银行、基层平台等力量推进人社服务“就近办”的意见》(人社厅发〔2021〕19号),提出“借助银行、基层平台等力量,探索推进人社服务‘就近办’,破解现实困难”。随后,浙江发布《银行办理社保经办业务服务指南》地方标准,规范了银行办理社保经办业务的基本要求、银行条件、合作程序、安全要求等事项,成为首个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地方标准,对制定国家标准提供了地方实践经验。与此同时,各地与合作机构的合作模式存在建设标准不规范、不统一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对各地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服务模式进行完善和规范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的发布,是及时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上升为制度标准,以制度标准巩固实践成果的迫切需要。

(一)有利于加强对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

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经过了一定时间的探索实践,各地发展时间有长短、标准不统一、模式不一致,合作程度有差异。本标准的制定实施,是对全国各地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做法经验的提炼集成,为深入推进人社系统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工作提供标准化服务规范,实现有标可循、有规可依,提升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二)有利于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能力。

本标准有助于扩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务服务渠道和增加办事网点,有效降低政务服务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同时,能够加强办事网点政务服务管理,优化政务服务资源配置,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有利于优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综合治理体系。

本标准有利于调动金融等合作机构服务基层群众和企业的积极性,不仅能拓展客户资源,提升惠民的社会影响力,而且能增加政府政务服务渠道,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政务服务需求,实现“群众办事便利、人社减轻压力、合作机构拓展业务、政府优化服务”的政府和合作机构共赢,形成基层政务服务共建共享共治的综合治理体系。

(四)有利于满足基层群众期盼。

制定《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国家标准,能够切实保障各地利用合作机构场地、设备、人员,增加基层办事网点、办事窗口、办事场地、经办人员、办事事项等,有效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供需矛盾,更好地满足群众和企业“就近办、高效办”办事期盼。

三、编制原则

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范性

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20)要求,遵循标准化委员会规定的工作流程,严格执行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进行编写。

(二)完整性

全面、系统反映和涵盖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合作原则、基本要求、合作程序、经办规范、管理培训、安全要求、监督评价、退出机制等内容,形成了完整的工作闭环。

(三)统一性

确保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一致性,确保与已发布的国家标准的一致性,确保与相关业务、技术标准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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