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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司法谦抑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纠正

违法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侵害

的合法权益得以恢复和救济,最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行政诉讼首先体现

的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通过监督行政权的依法行使,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这一点,与同为公法诉讼的刑事

诉讼极为相近。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

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人民法院通过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犯罪人、

减少犯罪,从而达到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实现

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尤其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但是,

与此同时也非常强调少用、慎用刑罚手段,要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事实上,在

行政诉讼法领域,世界各国在强调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同时,亦特别

强调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尊重,不能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但是,在行

政诉讼中,如何理解司法谦抑,如何处理好监督和谦抑的关系,始终是司法实践

不易把握的难题。

一、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谦抑原则

司法谦抑,也称司法克制,是指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隐忍、

克制行使司法权力的冲动,尊重社会自身的净化作用,尊重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

其他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行使权力的方式、幅度的选择权和决定

权。司法谦抑原则最早由刑法学界提出,后被宪法、行政法学界借鉴。刑法谦抑

性原则主要是指,如果一项犯罪行为,能够根据相应的规则采用行政处罚、经济

制裁,甚至是批评教育、道德谴责等方式进行处理的,尽可能使用非刑法的其他

手段进行处理,要最大限度地避免使用刑罚手段。在此基础上,我国刑事审判中

又延伸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

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

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

久安。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

影响,一味从宽。事实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司法谦抑原则在刑罚适用中

的具体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不仅要求在是否采用刑罚手段上要保持克制,即便

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进行刑罚制裁的,也要宽严适度,罪刑相当。

行政诉讼中,司法谦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克制司法权对行政权干预的冲动。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或者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行政案件,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底线,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尽可能尊重行政机关的决择,确保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

得到实际实施,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法、高效、有序运转。

行政诉讼中司法为什么要坚持谦抑原则,主要理由有:第一,司法与行政的

关系决定,行政诉讼中司法必须谦抑。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

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权力。法律规定行政权受审判权的监督制约,如果两种国家权

力之间没有边界,司法权就会代替行政权,成为行政权之上的行政权,成为没有

控制的权力。保持审判权的谦抑,是防止两种国家权力混同、确保司法的监督地

位的基本要求。第二,司法权的性质和地位决定,行政诉讼中司法必须谦抑。国

家设立审判权的目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的合法

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国家设立行政权的直接目的则在于实现国家有

效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两相比较,审判权的性质和地位显然要弱于

行政权。如果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中,司法机关不遵守谦抑原则,逾越司法权的界

限、取而代之,将会背离司法权监督救济功能的设立初衷。第三,行政的专业性

和技术性决定,行政诉讼中司法必须遵守谦抑原则。现代行政管理,专业技术性

越来越强。司法机关是法律方面的行家里手,但是在涉及行政管理专业技术领域

则完全是外行。在此情形下,司法不得不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保持谦抑的

态度。第四,行政诉讼法本身要求,行政诉讼中司法必须遵守谦抑原则。合法性

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合理性

问题,司法必须保持谦抑;行政诉讼判决方式变更权有限,仅限于对行政处罚明

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形下,才享有

作出变更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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