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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司法解释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弥补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

缺漏,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司法解释

还存在不少问题;对法律的实施产生了消极影响,只有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这

些问题,才能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保证法律实施的准确和公正。

关键词:司法解释、法律解释、问题、对策

一、我国司法解释的含义及特征

(一)司法解释的含义

司法解释可以说是我国特有的法律概念,是指由法律授权的司法机关,根据

法定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所必要时,结合

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理解和说明。[1]

(二)司法解释的特征

一是解释主体法定。司法解释只能由法律授权的司法机关进行,而不能是其

他任何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和个人。我国法律规定目前享有刑事司法解释权的只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是解释目的限制。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司法过程

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目的是为了指导和统一司法,准确地体现法律的

本意及立法精神。三是解释对象特定。司法解释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托,不能超越

法律规定.四是解释程序严格.司法解释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其制定和发布只

能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采取任何形式进行解释,而且

解释一般都要以文本形式予以公告。五是解释效力普遍.司法解释一经作出并公布

后,即对各司法机关产生普遍的约束力。各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

守。司法解释的效力仅次于立法解释,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违背。

二、司法解释与法律解释

中国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内容和涵义所作的必要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1章第4节对法律解释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

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2]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委员长会议

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了法律解释的工作程序。

[3]因此,“法律解释”作为一个法定概念,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法律内涵的进一步揭示,具有立法性质,同法律具

有同等效力,有普遍的约束力。根据法律的严格规定,法律解释权只有具有立法权

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能行使。司法机关具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权利。但并不否定其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

对法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理解性解释。理解性解释只是解释主体的一种主观

认识,这种理解性解释能否产生积极影响或效果,要看它解释理由是否充分,是否

具有说服力。

司法解释是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其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

律的问题,而不是具有立法性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是应法

律适用的需要而产生的,基于个案才产生司法解释,是具体解释而非抽象解释。是

对具体案件的决定、裁决或者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所作的说明以及在具体把法律适用

于具体个案时所作的理解.从司法解释应有的性质和地位来看,司法解释是对法律

的一种理解和认识,是对立法原意的理解和认识的说明,是解释法律而不是“法律

解释”。它必须服从和忠实于被解释的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它是对司法实践中如

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理解和判断,而不是抽象性的具有立法性质

的“法律解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在我国仍然具有普遍约束力,替代

中国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了法律解释,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现象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法律依据。与英美法

系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我们成文法国家,

抽象的法律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由司法机关具体实施.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司法

机关在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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