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物业管理服务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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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物业管理服务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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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怀化市政府门户网站时间:2012-9-510:37:20字体:【大中小】浏览量:78次

怀化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见附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344315551@

?????2.通信地址: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怀化市房产管理局法制科(邮编:418000)

?????3.传真:0745-22707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

附件:《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

二0一二年九月三日

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怀化城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公安、物价、环保、公用事业、消防、工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五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客服接待、项目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备勤、业主委员会办公等事项。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在项目规划报批时明确位置和面积并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应当在初始登记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颁发房屋权

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等行为。

(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足物业管理用房;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改、扩、新建等行为。

(三)住建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乱倒建筑及生活垃圾,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物质;在小区公共部位乱摆摊点、乱停乱放车辆;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等方面的行为。

(五)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在小区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反犬类管理和社会生活噪音的管理;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

(六)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占用消防道路设施;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按要求维护保养共用消防设施,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无消防安全巡查记录,无火灾隐患自查自改等日常管理制度,以及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方面的行为。

(七)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将住宅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在小区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工业污水、工业废弃物;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排放的油烟等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噪音等影响小区环境的行为。

(九)公用事业部门负责查处破坏小区公用设施设备、供水供气装备;乱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等方面的行为。

(十)经信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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