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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范文

浙江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

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所有房屋的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房屋的设计、施

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安全、公正、便

捷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主体机构为浙江省房屋安全

鉴定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房屋安全鉴

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的范围包括:新建房屋的设计、施工、

验收等环节的安全鉴定;既有房屋的抗震鉴定、防火鉴定、节

能鉴定等专项鉴定。

第七条新建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应符合国家和浙

江省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应提交给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进行

安全鉴定。

第八条既有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无法达到抗震设计规范要

求的房屋,应进行加固处理。

第九条既有房屋的防火鉴定应按照《消防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进行。无法达到防火要求的房屋,应进行改造。

第十条既有房屋的节能鉴定应按照《建筑节能条例》及其他

相关规定进行。无法达到节能要求的房屋,应进行改造。

第三章鉴定程序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机构应取得浙江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的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编制鉴定报告。

第十三条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的目的和任务;

(二)鉴定依据和方法;

(三)鉴定结果和意见;

(四)需要改正的不安全因素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

心进行备案,并根据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根据鉴定结果,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确保房屋的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房屋安全鉴定工

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定期组织鉴定机构的考核。

第十七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和

指导,对发现的鉴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鉴定机构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技术规范,确保鉴

定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

提高全社会的房屋安全意识,增强居民对房屋安全的关注。

第二十条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浙江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有关方面的相关规

定进行处理。

该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具体的浙江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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