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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2019年,我国数字经
济增加值规模达到35.8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6.2%,较2018年提升1.4个
百分点,对GDP贡献率高达67.7%。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的《2019年数字
经济报告》显示,全球数字经济总市值已占世界GDP的4.5%~15.5%。与数字经
济的迅猛发展相比,国际税收规则的更新就显得缓慢很多。跨国数字企业可以利
用税收洼地在低税率国家设立总部、在市场辖区不建立实体常设机构,仅通过互
联网开展业务活动。因此,尽管数字企业通过持续参与市场辖区的经济活动攫取
了巨额利润,却无须向市场辖区国家缴纳相应的税收。
受在价值创造地征税思潮的影响,近十年来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为主导的国际组织正积极推进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进程,但全球性的共识至今尚
未达成。因此,一些国家选择绕开国际共识,以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形式来应对数
字经济对传统税制的挑战。那么,征收数字服务税会如何改变数字企业的决策,
又会对企业的竞争力产生何种影响?回答上述问题对于我国“走出去”数字企
业应对单边税制,建设我国数字税收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球数字服务税进展与规则探析
数字服务税是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提出的针对跨国数字企业尤其是平台类
企业实施的短期征税办法。以在价值创造的地方征税为出发点,欧盟委员会对辖
区内跨国数字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欧盟辖区内数字企业的实际平均
税率为9.5%,而传统企业的实际平均税率为20.9%;跨国数字企业的实际平均税
率仅为10.1%,而跨国传统企业的实际平均税率为23.2%。数字企业以远低于传
统企业的实际税率不公平地享受了税收优惠。欧盟委员会进而指出这一现象背后
的原因:高度数字化的企业通过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向消费者提
供数字产品和服务获得巨额利润,然而巨额的利润却没有公平地在各市场辖区国
家被征税,造成跨国数字企业与市场辖区内其他企业税负的不平等。加上国际税
收规则的改革已远远滞后于数字经济的发展,欧盟委员会因此主张成员国在短期
内采取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手段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以弥合数字企业
与传统企业的税负差距。
尽管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没有得到通过,但部分成员国受其启发相继推出了各
自的数字服务税,其中以法国行动最快最先开始征收。截至目前,全球已有十余
个国家已经实施或计划实施数字服务税,大多数国家拟在最近两年实施。从已实
施或拟实施数字服务税国家的税制设计看,数字服务税主要适用于以用户参与创
造价值为特征的部分数字经济活动,如在线广告服务、在线中介服务(社交网络、
交友网站等)、在线市场(多方销售平台等)、数据传输服务等。数字企业的商
业模式和前期负债运营的成长路线决定了数字服务税使用收入而不是利润作为
税基,一般以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年度总收入和在本国提供数字服务取得的收入
为征税门槛。在计算应纳税收入额时,大多国家采用用户数量或数字合同数量占
全球用户数量或数字合同数量的比例乘以总收入的方式,税率在2%~7%不等。
单从税率看,数字服务税对财政的贡献不会很大,如按照英国数字服务税2%税
率的设计,估计实施后新的数字服务税收入占该国财政收入的比例不会超过1%。
综观已经开征或预计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数字服务税在设计方面呈现了
过度简化甚至堪称粗暴的特点,因而从提议到实施以来便受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
的广泛批评。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数字服务税的指责主要集中于征税门槛的设置。
单从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全球营业收入超过7.5亿欧元门槛看,就将大多数缴纳数
字服务税的企业锁定为规模大、势力强的美国企业,但这些企业可以利用自身垄
断优势轻易将税负转嫁出去。如果从经济效率考虑,数字服务税带来的财政收入,
要小于消费者和生产者剩余损失的总和。
由于数字服务税不适用于税收协定,居住国没有义务为企业在别国缴纳的数
字服务税提供税收抵免,这就产生了最令学术界担忧的双重征税问题。一旦居住
国不对企业缴纳的数字服务税进行抵免,则企业收入大概率会在居住国与来源国
被重复征收,来源国如美国就明确表示,数字企业在别国缴纳的数字服务税税款
不能用于抵扣本国的公司所得税。一些国家如法国对数字服务税可作为营业费用
进行扣除的规定并不能有效缓解这一问题,因为大多跨国数字企业在来源国基本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数字服务税埋下的双重征税隐患将迫使涉税企业
采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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