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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及答案
1、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某
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50米远。郭某听说食品有限
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多营养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一
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
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
5万元。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
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
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
予受理。
问:(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因为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
(2)食品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
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
即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
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具备免责条件。而
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1)不可抗力;(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
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因此,食品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某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乙造纸厂位
于距水库2000米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
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10万尾,投资8万元。1989年10月,甲养
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养殖
场当即通知乙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乙造纸厂认为其排放水量未超过
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
鱼死的原因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造纸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
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即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
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除非具备免责条件。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1)不可抗
力;(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在本案中甲养殖场所养淡水鱼引水质污染而受损,这一损害的发生是
由造纸厂的排污行为造成的。乙造纸厂既无法定免责事由,又不能证明甲
养殖场的鱼死与其排污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造纸厂应当承担
赔偿的责任。其以排污未超标为抗辩事由,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不予采纳。
3、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
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
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
199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
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
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
付医疗费86000元。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异常
(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
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
每个工厂43000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
问:(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2)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
答:(1)环保局对两工厂进行罚款处罚无法律根据。(1分)因为
依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2分)和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分)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2)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1分)
因为:(a)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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