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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药行业相关政策
一、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我国农药行业的主管政府部门主要为农业农村部(原由农业部、工信部、质检总局主管)、应急管理部(原由安监总局主管)、所属行业自律组织主要为中国农药工业协会(CCPIA)。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进行监督管理与宏观调控,具体职责如下:
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职能
农业农村部 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面管理农药登记、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监督管理等工作。《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对于具备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在《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
应急管理部 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的项目安全建设审查、危险化学品登记及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涉及安全生产经营的审批。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参与农药行业管理,参与制订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法规及产品质量标准,参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组织本行业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技术发展动向和市场动态,协调农药产品价格,反映行业情况与困难,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等。
质量监督总局 企业标准监督管理及备案。
二、行业监管制度
我国对农药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主管政府部门主要为农业农村部,具体由其下设的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负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安全管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8年后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被整合入应急管理部,现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具体职责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承担。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我国实行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农药登记、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产品进出口管理等制度。具体制度如下:
1、行业进入许可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核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后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改由工信部核准。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工信部提出申请。
2、农药产品登记制度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农药登记制度指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依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进行登记试验。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经农业农村部审查批准。农业农村部根据评审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续展,如再评价存在风险产品,农业农村部发出公告会有“限制使用、禁止使用”。
3、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根据原农业部2017年6月21日颁布的《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该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在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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