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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正确判别成果的
质量水平,加速其推广和转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学技术部《关于改进科技评价工作若干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是指行业综合性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
式和程序,对科研创新成果进行全面审查、评价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社会及经济效益,
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创新成果”是指科学研究机构、企业、学校及学术团体
和个人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理论、新产品、新材料。
第四条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注重质量的原则,
保证验收鉴定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五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代表煤炭行业,统一归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煤炭
行业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验收鉴定的科研创新成果将
作为参加“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验收鉴定范围
第六条煤炭行业或其它行业科学研究机构、学校、企业、学术团体和个人完成的
在煤炭行业中具有独创性、新颖性、适用性,推动煤炭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研究和
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重点公
益性科学研究、重要科学管理研究、技术专著等研究
成果。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法规、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资源和环境造
成危害的,不受理验收鉴定申请。
第三章验收鉴定内容
第八条审查《验收鉴定大纲》是否符会规定要求,鉴定资料是否齐全,检验和测
试报告是否有效,数据是否准确、可靠,采用的标准是否合理。
第九条评价成果技术水平,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基础性研究成果:科学
前沿的原始性创新(新发现、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解决国家或行业需求的实质
性贡献。
开发应用研究成果:技术理论、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
平、自主知识产权、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应用推广成果:产品的先进性和创新性、可靠性、性能价格比、推广应用效果及前
景。
第十条评价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广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评价成果完成单位推广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装备、经济条件和管理水
平。
第十二条成果的不足与问题,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验收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需要验收鉴定的科研创新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提出科研项目验收鉴定申请书二份,同时报送供专家审阅的鉴定资料一份。
鉴定资料应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研究报告,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经
济与社会效益分析,专利或专利受理证明,查新报告;新产品项目还
应有:试制工作报告、工业性试验大纲、工业性试验报告及原始纪录、检测检验报告、
产品标准、标准化审查报告,部分项目还应有防爆检验合格证、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
型式试验报告及用户使用证明。材料用A4纸打印(包括各类监测、检验报告和证明,
原件复印附后),竖式装订。
第十四条申请验收鉴定的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有合法、有效的试验或检
测数据、报告或证书。
(二)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有省级或国家认定的技术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
第十五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3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验收鉴定申请,
对已受理的申请,确定验收鉴定形式,遴选专家,并组识、主持或指定有关单位主持验
收鉴定工作,返回成果鉴定申请书一份。
第十六条己获专家评审通过的成果验收鉴定结论意见,由验收鉴定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签章;验收鉴定主持单位和组织单位主管负责人应对验收鉴定结论意见进行审查,
并签署具体意见、签章,加盖公章。获通过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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