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合同_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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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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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卖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第三条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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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

第五条装运日期:

第六条装运港口:

第七条卸货港口:

第八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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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第十条单据:

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

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 公司。

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

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 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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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条款:

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卖方船运代理 公司 ,(电报: ),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CFR条款:

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

船。

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

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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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 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

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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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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