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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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

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

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

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视力残疾的分级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

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

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

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3、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

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

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

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

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

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

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

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

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

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

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

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

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

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

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

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

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

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

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

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

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

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

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

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四、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

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

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

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

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未达到四级测试水

平。

五、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

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

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一)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

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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