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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品留样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确保我国农业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业产品留样管理工作,

提高农业产品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农业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

体。

三、管理部门

农业产品留样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

实施部门为农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四、留样程序

1.留样产品选择: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根据产品种类、产量、销售

渠道等因素,确定留样产品种类和数量。

2.留样时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完成留样工

作。

1

3.留样方式: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产品种类、批次分别留样,

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4.留样数量:留样数量应满足检测需求,原则上不少于500克。

5.样品保存:留样样品应放置在清洁、干燥、通风的环境中,避免

阳光直射,防止样品污染、变质。

6.样品标识:留样样品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单位、生产日

期、留样日期等信息。

7.留样记录: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建立留样记录,详细记录留样样

品的相关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五、检测与报告

1.检测机构:农业产品留样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

担。

2.检测项目:检测项目应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及地方标准规定的必检项目和选检项目。

3.检测方法:检测方法应参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执行。

4.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报告应真实、准确、完

整。

2

5.报告送达:检测报告应由检测机构送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并抄

送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六、监督管理

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业产品留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积极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

实提供相关资料。

3.对违反本制度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

以查处。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

为准。

请注意,本制度仅为示例,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以确保农业产

品留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上述农业产品留样管理制度中,留样程序是需要重点关注的细

节。留样程序的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留样工作的质

3

量和效率,进而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性。以下对留样程

序进行详细的补充和说明:

一、留样产品选择

1.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根据产品种类、产量、销售渠道等因素,确

定留样产品种类和数量。对于不同种类的农产品,应根据其特性和潜

在风险,合理确定留样比例。例如,对于高风险农产品,如蔬菜、水

果、畜禽肉类等,应提高留样比例。

2.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优先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留样,如生

产批次较大、销售范围较广的产品。同时,还应关注产品来源地、生

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等因素,确保留样样品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二、留样时间

1.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完成留样工作。这有助于

确保留样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便于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时,及时追溯原因。

2.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农产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在生产过程中

分阶段进行留样,以全面了解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三、留样方式

4

1.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产品种类、批次分别留样,确保样品具

有代表性。对于不同批次的产品,应分别进行留样,避免样品混淆。

2.留样过程中,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避免人为因素对留样结果

的影响。同时,应确保留样过程的公开、透明,便于监管部门和社会

监督。

四、留样数量

1.留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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