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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的20个问答
1、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
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伤停工留薪期满但伤未全好,能继续享有看病治疗的工伤待
遇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工
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规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职工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
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工伤伤情有变化,能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
查鉴定。
5、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需要自费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
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6、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
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转让,工伤应该找谁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
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
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8、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
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9、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争议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
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
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
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为最终结论。
10、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11、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包含“在上
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
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
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1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有哪些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
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
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
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13、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该怎么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
见(一)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
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
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
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4、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
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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