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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

对我国的信息技术界和知识产权界来说,1999年是倍受关注的一年。在这一年中,

我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新型案例。由于调整我国版权制度最重要的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订于1991年,当时网络在中国的开展处于萌芽阶

段,该法对这一新兴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对发生于九十年代末期

的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审理实践而言,1991年的著作权法显属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

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加之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之中,这几

例网络版权官司的审理,也将为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奠定根底。

这三例案件是:1.199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

侵权案。该案是国内首例网上作品版权案。案件涉及的是做为传统信息媒介的报纸擅自

转载网络个人主页上的一篇文章。法院经审理判决?电脑商情报?侵权成立;2.1999年9

月9日,被称为“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的北京瑞得公司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主页

侵权案。法院判决复制主页的被告侵权,这意味着网上主页享有版权;3.1999年9月18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案。该案涉

及的是作品上网所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世纪互通通讯技术公司败诉,从而

说明作品上网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三个案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网络版权纠纷的范围,其中既包括网上作品(包括网上

主页)的版权被传统媒介侵犯,又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版权被新兴信息媒介工具——

网站所侵犯,当然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商业网站对新闻媒体网站的侵权。这些新型案件

的审理说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落后于司法实践。但是判例在我国并没有判例法上的

效力,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二、我国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作品受保护的法律依据

网络作品,简言之,是在网络上出现的作品,又称为数字化作品。数字化作品是借

助于数字化技术而产生,这里所谓数字化技术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

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

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存储、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

化了的信息再复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的技术。在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

一案中,?电脑商情报?未经许可所转载的?戏说MAYA?一文即陈卫华发表于其个人主页上

的数字化作品。网络作品受我国?者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何在呢?应该说,我国现行?

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护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

未包括数字化作品。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受保护作品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根

据该条款,“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

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网络作品能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在于其

是否符合?实施条例?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数字化作品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

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上载到网络的文件必须输入到www效劳器的硬盘驱动器内,即以

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所阅

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因此其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

要求。究其根本,网络作品与其他作品的不同在于所借助的载体,这种数字化的思想表

达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的特征,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种保护也与国

际上对网上作品版权保护潮流相符,根据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

约?(下称WCT)规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专有权〞。

(二)如何认定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

开放和共享是网络的生命。网络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

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

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

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网络业的开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

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因此适当扩大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显得十分必要。

所谓合理使用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精神,是指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

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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