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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范》行业标准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2020年5月21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商请开展相关标准编制工作的函》,确定由江苏牵头承担《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范》行业标准的编制任务。江苏省民政厅委托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起草《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范》。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计划编号为MZ2018-T-019。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大学、天津市养老院、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
(二)制定背景
1.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1)作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配套行业标准,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的重要指示精神,本标准对养老机构护理服务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和指导,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的配套标准,也是民政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建立护理服务行业标准,引领指导养老机构规范发展
目前全国只有个别地方探索制定了养老护理服务地方标准,从实践来看,各地养老机构提供护理服务的内容五花八门,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有待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涵盖护理服务全过程的综合性护理服务标准,以更好地指导和促进养老机构护理服务工作实现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2.制定标准的意义
(1)规范机构护理服务,提升入住机构老年人的生活品质
护理服务是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的关键性、基础性服务,但因缺乏有关护理服务的统一标准,不同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存在较大差别。制定本标准有利于规范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行为,改进护理服务质量,提升护理服务专业化水平,以更好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2)降低护理服务风险,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由于养老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标准不统一、不明确,护理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服务风险及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制定本标准,能够明晰护理服务要求,有效降低养老机构服务风险,保障老年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起草过程
《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范》行业标准编制工作主要经历成立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标准起草、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修订报审六个步骤环节:
1.成立标准工作组(2020年5月)
确定由无锡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参与编写单位抽调专业精干人员组建标准工作组,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和标准编制计划,细化标准编制、校验等具体工作。
2.开展调查研究(2020年6月)
组织调研,收集梳理有关文件资料,进一步明确起草标准的目的和意义,理清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难点,为标准编制工作明确方向。调研内容主要包括:
(1)调研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长沙、重庆、青岛等多个城市的养老服务发展情况,分析老年人护理现状和护理服务评价体系、方法等情况;
(2)收集梳理与养老机构护理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检索并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了解行业标准编制情况。
3.起草标准文本(2020年6月下旬-7月中旬)
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起草《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范》。
4.广泛征求意见(2020年7月20日-8月20日)
在全国范围内选取来自上海市和浙江、湖北、安徽、吉林、新疆等省份32家代表性单位和养老机构对标准文本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讨论修改标准内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5.邀请专家座谈(2020年8月下旬)
标准工作组在无锡组织召开《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范》专家座谈会,邀请北京大学护理学院、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民政厅、江南大学医学院、江苏康乐年华有限公司和九如城集团等单位有关领导、专家参加座谈并收集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标准内容,修订标准框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二稿)。
6.修订完善文本(2020年9月-至今)
2020年9月,标准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报送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初审。
2021年9月,根据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标准工作组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三稿)。
2023年8月,标准工作组结合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知要求和近两年出台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四稿)。
2024年1月,标准工作组根据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的行业标准研讨会意见对标准修订完善。4月,根据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的修改建议再次修订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五稿)。
二、行业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
(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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