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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信息公开指南》行业标准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行动计划,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相关标准立项基础研究,联合有关单位提出《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公开指南》标准立项建议。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在标准草案编写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专家提出,实践中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尚在探索中,建议从引导养老机构做好信息公开着手,不宜涉及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同意,标准名称修改为《养老机构信息公开指南》,标准适用范围相应明确为各类养老机构。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归口,计划编号为MZ2023-T-018。
(二)制定背景
制定《养老机构信息公开指南》的必要性。
养老机构信息公开是老年人有效选择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的前提要求和必要基础。对于老年人群体而言,养老机构信息公开是方便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知晓、获取和选择养老服务,保障老年人群体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也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对各类养老机构而言,信息公开是督促养老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机构管理,进而推动形成行业竞争机制,提升养老服务行业整体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的助推剂。对各级民政部门而言,养老机构信息公开是各级民政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养老服务监管政策要求,对养老机构实施质量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进行质量评价,以及给予相应激励的有效抓手。
受民政部养老司委托,社会福利中心于2021-2022年连续两年开展了全国范围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评估。从总体情况看,各地养老机构信息公开普遍存在内容不全面、规范性与统一性较差的问题,迫切需要规范与管理。
我国虽已发布《服务信息公开规范》(GB/T34417-2017)等相关国家标准,但专门针对养老服务质量并体现行业特点的信息公开标准长期缺失,在此背景下,编制《养老机构信息公开指南》,是引导养老机构信息公开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进而推动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
同时,研究制定《养老机构信息公开指南》,也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养老服务领域政务信息及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工作评估的通知》等有关国家政策要求,推动国家标准《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地落实。
制定《养老机构信息公开指南》的可行性。
(1)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201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GB/T34417-2017);民政部办公厅于2019年印发《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于2022年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养老服务领域政务信息及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工作评估的通知》。以上服务质量公开标准和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要求,为制定本标准提供了依据。
(2)具备扎实的研究基础。通过连续两年开展全国范围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评估,建立量化指标、逐项打分评定,摸清了各地养老服务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发掘出信息公开的优秀典范,也发现了普遍存在的问题,为研究编写本标准提供了重要评估数据和基础信息。
(3)具有国内外实践参照。北京市海淀区《关于在海淀区养老服务机构统一使用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公示栏的通知》,从公开内容和形式上,规范全区所有养老机构统一使用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公示栏,实现公示栏标识统一、公示内容统一,并悬挂于养老机构醒目位置。山东省、天津市等地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了养老机构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强调养老机构应在机构显要位置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安徽省发布地方标准《养老机构信息管理规范》(DB34/T2471-2015)对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的内容、要求进行了统一规范。我国台湾地区《长期照顾服务法》提到,长照机构应将其设立许可证明、收费、服务项目及主管机关所设的投诉与建议渠道等资讯,张贴于机构内明显位置。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安老院实务守则》中提到安老院需将其牌照、安老院名称、安老院入院程序有关规则、日常活动程序计划表或时间表等内容于安老院明显位置进行公开;《香港安老机构监管制度》中提到服务单位需制备包含有其宗旨、目标、提供服务的形式、服务使用者申请接受和退出服务的政策和程序等内容的说明资料供公众索阅。日本在《日本收费养老院设置运营标准的指导方针》中提到机构宣传册、重要事项说明书、合同书、管理规章等要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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