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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13个司法解释(附:司法观点、裁判要旨)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一、诈骗罪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
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
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
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
行)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
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
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
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
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
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
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
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
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
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
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
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
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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