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与实践9600字(论文)】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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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摘要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它在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提高妇女地位、保障离婚自由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立法规定简单,适用条件苛刻,使得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实践脱节,适用率极低。离婚时由于利益分配不平衡,那些为家庭付出更多代价的人陷入贫困,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婚姻法不能真正平衡这种不公平的局面,就等于“奖优罚勤”,客观上鼓励人们在婚姻中不为家庭付出代价,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水平,再加上新颁布的《民法典》,本文就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立法与实践;问题与建议

目录

摘要 1

绪论 4

1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概述 5

1.1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 5

1.2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6

12.1社会性别平等理论 6

1.2.2家务劳动价值论 7

2《民法典》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8

2.1《民法典》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8

2.1.1扩大制度适用范围 8

2.1.2允许双方自主协议 9

2.1.3促进实质平等和家务共担 10

2.2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实践 10

3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12

3.1补偿制度与其他制度衔接不畅 12

3.2补偿标准不明确 14

3.3举证困难 14

4完善和落实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建议 15

4.1明确与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适用衔接 15

4.2明确补偿的标准和份额 16

4.3发挥家事调查员的调查取证作用 17

结论 18

绪论

据调查数据显示,女性在业率71.1%,这说明女性同男性一样成为社会劳动的主力军,但数据同样也表明因男女性别差异导致家庭、社会分工的现象仍存在,与男性相比女性从事了更多家务劳动。除此之外,二胎政策的开放会使更多女性将注意力放在家庭,或者成为全职太太,或者成为兼顾家庭、事业的“女强人”。婚姻终结时如何保护多付出方的权益成为法律关注的问题。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时,首次确立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与其他救济制度一同实现救济功能。但此规定一度成为“休眠条款”,原因在于,其将适用条件限制在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忽视了我国婚姻习惯,共同财产制下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权益无法得到公平保障;也忽视了夫妻一方隐形的付出,如人力资本的损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意味着婚姻家庭法正式回归民法,其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婚姻中所有的财产制形式。修改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意在全面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同时,关注离婚后家务劳动对付出方的不利影响。尽管已做修改,但仍无法完全解决以往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了真正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的,仍需从实证研究出发,在《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下探寻问题解决的方法。

参见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zhibo/zhuanti/ch-xinwen/2011-10/21/contenthtm.2021年4月20号访问。

1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概述

1.1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第二年首次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主要是为了满足新中国成立后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改革的需要,这造成该部法律的主体是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建立符合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其中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重要内容,虽然当时并未提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但是,法庭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必须遵循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第一部《婚姻法》由于历史时期的局限性,其规定并不具体,但是也不能否认其提纲挈领的作用。

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我国第二部《婚姻法》,其条文内容更为具体,有利于构建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同时也对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在1980颁布的《婚姻法》中,立法者家庭财产置换为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了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制度,然而,与1950年的《婚姻法》一样,我国并没有确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随着经济和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新时代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这不仅使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成为了民意所归,也对规范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婚姻法》于2001年出台实施,其中第40条便首次设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家务劳动价值首次在立法上得以确认,同时它与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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